我一直很自豪香港有廉政公署,因為該部門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而調查人員外的人士無法得悉相關資料。這次是我首次作出舉報。
以下例子只是比喻:一間車廠推出的新車因反應熱列,為公平起見,廠家以抽籤形式決定買家,同時這些新車在二手市場都有價有市,總之獲抽中便賺錢。然後某個人經常被抽中,我懷疑當中有人貪污,從而作出舉報。
由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員不熟車款,要求我去找出這些車的型號、推出日期、發售日期,以及被舉報人的獲得日期。而被舉報人的獲得日期最好是我親眼看到為實,即使他在網上拍攝出這些車的圖片也不能作實,原因是網上有很多吹噓的言論(可能圖片是轉載)。聽到這裡,我覺得我的投訴根本不會成功,我是普通市民,但他們竟將如此重任委託於我。
我以為他們部門有專員熟識這些事,我才作出舉報,沒想到我作出舉報是徙勞無功,而且浪費了三小時錄取口供,這次我服了。
調查主任的「教育」令我記憶猶新(我是協助調查,但感覺好像訓示我):
1. 事主的社交網站圖片無法作實,你怎知道車上那個人就是事主呢?你只看到圖中有一對腳。
2. 即使事主在社交網站寫自己快人一步取得,亦無法證明他真的是快人一步,除非你親眼看到。
要不是你的網站寫有懷疑便應舉報,我真的不會舉報,又如此受氣(當日是晚上七點錄取口供,不知道他們由總部過來有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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