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試過坐巴士時,遇到有人沒用耳筒播音樂?昨天,我遇上一個有插耳筒聽音樂,但耳筒插得不穩而轉為喇叭播歌的大媽,聽著大媽的音樂實在太難受,聽到我頭崩欲裂,結果按捺不住地勸喻她。
坦白說,我只是坐幾個車站,我可以不發聲指正她,反正坐長途的乘客只顧東張西望,不敢面斥不雅,或者有人說我「多管閒事」,但我不捨得公德淪陷。這位大媽不時放下一邊耳筒,檢查她的音樂有無影響其他人,經過三次的檢查,她仍然不察覺她使用喇叭播歌,我不理解其他人不作為是什麼意思。
當我告訴她聽音樂請插耳筒,她竟然回答我:「如果騷擾到你,你可以到上層。」我接受不了,直接以粗言回應(恕不詳細敘述廣東話的精髓),你的活動影響到別人,要人家遷就你一個?結果在其他乘客的聲援下(其實只有一個穿短褲的姐姐),那個大媽最終結束她擾人的噪音派對。
有朋友說我小心被拍片放上網,我的理解是:道理站在我這邊,我怕什麼被拍片放上網呢?如果我不是理虧,樣子又不是特別醜,我根本沒有什麼怕。
根據九龍巴士公司的乘客須知,當中有兩項提到造成騷擾的情況,原文如下:
6. 車長有權拒絕任何引致騷擾或構成危險性的人士登上或乘搭巴士,例如神智不清、骯髒或衣衫不整的人士。
19. 為其他乘客設想,請勿在車內作出令其他乘客感到煩擾的行為(例如高聲談話、剪指甲、用腳頂著前面椅背或將腳踏在座椅上等)。
根據巴士公司的指引,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向造成騷擾的乘客表達受到騷擾的意願,如果勤阻無效,可以向車長尋求協助,而車長亦有權力拒絕接載相關人士。所以,那些煩人的大媽不必再以「已付車費」作為辯護理由。
如果再搞大事件,可以致電報警,並引用香港法例第230A章《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13A.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
(c)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
(ii)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1(d)、11A、12(d)或(e)、13A(1)或14A條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到時真的不知道誰騷擾誰,哈哈。
我估计脑补了你的那句精髓的广东话了。
@YIR知道就可以,這裡是合家歡時段。
想必博主一定英俊潇洒风流倜傥~
@菜鸟日记普通路人相貌,哈哈!
博主,社会的一股清流啊
@李毅略盡綿力,希望做自己認為對的事。
我能脑补到那句话. 对于这种人我也表示很无奈
打响第一炮!哈哈
我家乡这大巴车还好,近几年更新,都换成电动车了,噪音很小,车上的人也不怎么讲话,都看手机去了。
@青山我這邊的人都愛看手機,只是我遇到不顧他人感受的人太多,每隔一周被轟炸一遍。
哈哈,崔更咯,表情又用不了...
@大事记又修復了,謝謝提示
@灰常记忆對,所以我非常討厭語音訊息,下載浪費資源,又要找合適的地方聽訊息。
为你点赞!
@秦大叔如果我不是頭痛,很大可能會繼續沉默。哈哈!
@皮皮反正以我的个性,是不大可能去说的。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该出手时就出手…道理站在你这边。怼距…